律师解答
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怎么办?
案例简介: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引发的问题。
2002年9月,某信用社为扩大业务,经信用社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同年9月起,该信用社在当地一个区租用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并雇用相关工作人员,为其分支机构做准备。到2003年2月,新分行的筹建工作基本完成,2003年4月,分行正式开业。截至2003年7月,该分行已吸收存款500多万元,发放贷款200多万元。同年8月初,相关主管部门发现并制止了这一违法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构成设立金融机构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信用社经信用社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该信用社罚金50万元。该信用合作社的社长被判处一年监禁,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合法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
在我国,金融机构除商业银行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华侨和外资在我国设立的金融机构。
本案信用社虽属于合法金融机构,但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属于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擅自设立”,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故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对其定罪处罚。但从刑事政策来看,“对于商业银行等依法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为拓展储蓄业务网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未经批准设立营业部等。,根据《商业银行法》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