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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期货公司四大违规违规之处,可索赔

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主要有三类: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这三项业务中,前两项业务主要与本案有关。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喊老师是否有资格。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2.利润获利保证。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为客户提供利润担保;(二)基于虚假信息、市场传闻或者内幕信息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3)对价格波动或市场趋势做出确定性判断;(四)通过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牟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主动沟通虚假、误导性信息;(六)以个人名义领取服务报酬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是否有风险警示并签订合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具《期货交易风险报告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4.强制诱导客户根据通话清单下订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制平仓、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市交易1至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申报“禁止入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处1至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交易,故意阻止、拖延或者改变委托人的顺序,诱导或者强迫委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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