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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四大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院院长郑新建介绍了检察机关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今年1月至9月,共逮捕102人,起诉98人,分别上升15%和27%。此外,为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专业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7个检察院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基地,建设专业化办案队伍。

郑新建进一步表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信息未公开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涉及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从股票、期货到私募债券、期权等产品的开发,犯罪领域从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有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的犯罪数量也在持续增加,在犯罪类型、涉及领域、犯罪方法等方面呈现出新趋势。

二是“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人员大多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该领域的“专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有专业知识,相互分工细,作案装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高。

第三是“隐蔽性”。在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等案件中,信息发送方和接收方通常形成攻守同盟,经常出现“零口供”。这次王等人发布的内幕交易和披露内幕信息的案例就是一个例子。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纵亲友账户等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则依靠特定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和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以查证。

四是“逐利”,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无视法律,没有私利底线,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6起典型案例中,操纵市场、未披露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极其巨大,非法获利均在1000万元以上。

此外,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碧燕表示,党的十九大以来,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市场禁入决定82件、罚款处罚193.04亿元,通过强力执法发出了“零容忍”的明确信号,为注册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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