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昝某纠集被告人凡某雨、林某永及储某燕、王某、曹某军、赵某、陈某虎、张某青、谢某林等人,由被告人昝某私刻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印章,并伪造上述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工人身份信息等,由被告人凡某雨等人寻找并介绍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工人,昝某再通过填写伪造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由常州某科技公司财务部社保组员工储某燕帮助其查询、提供实施诈骗所需员工的入职信息,并操作员工退保,先后从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骗得失业保险金总计人民币48万余元。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先后以昝某、凡某雨等十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先后以昝某、凡某雨等十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1.发挥主导作用,依法打击犯罪。该案是常州市首例骗取失业保险金案件,犯罪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冒领保险金的工人众多,严重危害国家失业保险金安全和民生民利。针对该案侦查中面临的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移送审查起诉后,多次引导侦查补充证据,依法确定诈骗金额。积极研究该类案件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今后办案提供有益指导。
2.注重职能延伸,促进行业规范。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失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也是确保民生民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恶意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不仅侵犯国家失业保险金,而且损坏了失业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保部门程序简单、审核不严,相关公司用工管理不规范、失业保险金宣传不到位、企业沟通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严肃整顿,及时堵塞社会管理漏洞。
3.履职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挽回国家损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恶意诈骗失业救济金的储某燕等七名被告人坚决予以追诉,对另外四十余名因法治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骗取金额较少、且主动退出冒领金额的工人,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作撤案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打击犯罪的同时,对被骗的失业保险金,积极协助追缴,挽回国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