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韩某通过拼车平台接单载客,订单路线并未超过韩某住址与单位之间路线的合理范围,实际取得的收入明显低于盈利性收费标准,该合乘出行是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为目的,与以牟利为目的按照乘客需求选择行车路线的网约车相区别。该合理的合乘出行既未超越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亦未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
【基本案情】
韩某在乙拼车软件上登记注册并认证为车主,乙拼车软件采用的运营模式系先由车主设置上下班地址和时间信息,后由系统平台根据车主设置的信息自动匹配推送顺路订单,再由车主从中选择订单;拼车的费用是由平台按照合乘所发生的油费、车辆损失、人力成本等进行合理分摊。2016年5月23日凌晨1时25分,韩某在乙拼车软件默认的回途路线中,乙拼车平台提示有人寻求顺路搭载,经匹配的订单路线并未超过韩某住址与单位之间路线的合理范围,韩某遂接单搭载乘客,后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受到轻微伤后自行下车回家,并向该软件平台支付了40多元,韩某通过该软件平台结算相应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韩某车辆发生实际维修费20,500元。因韩某在甲保险公司处购买车辆损失险,故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20,500元。
【案件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沪0109民初1825X号民事调解:甲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韩某保险金11,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一)风险点评析
在“互联网+”的模式下,“滴滴拼车”、“嘀嗒拼车”、“天天用车”等网约拼车软件兴起,私人小客车合乘、或称为拼车、顺风车,可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又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城市污染,但目前没有专门约定合乘的法律法规,如果在合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保险公司赔偿细则较为模糊,对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损失往往拒绝赔偿。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根据现行的国务院指导意见,合乘出行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规定进行规范,上海市2016年出台《关于规范上海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合乘车的驾驶员应加强对该实施意见的学习,尽量选择正规的拼车平台注册。原有的家庭用车负载“拼车”功能后,可能会涉及保险合同中关于非营运车辆变为营运车辆性质的改变,即可能触及被保险车辆风险显著增加的问题,从而引发保险公司拒赔。所以,驾驶员在拼车的过程中一定要合理谨慎使用,严格遵守地方性规范许可范围内的上限要求(目前上限为每天两次),不可为了追求收益而频繁搭载。同时,挑选合乘者时应注意合乘的起讫点应当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不可绕道远行从而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并在费用上仅收取分担燃油和通行费用等出行成本,不得临时随意摊算或谋取额外经济利益。一旦超过合理范围合乘出行,可能会使危险显著增加,使自身面临保险拒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