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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投保人赔付后无权获得货损权益

甲物流公司诉乙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甲物流公司投保的不是物流责任险,而是货物运输险,货物运输险中货物的所有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为货主。当货物在多重委托、多重转运中发生运输事故,只要货主从任一承运人处获得赔偿,就无权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保险理赔请求权不存在的情况下,甲物流公司无权受让货主的保险权益,也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基本案情】

甲物流公司、乙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协议》,约定投保人为甲物流公司,保险人为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丙技术公司,特别条款约定,保险人放弃契约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丙技术公司与丁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丙技术公司将16套机组运输业务交给丁物流公司。后丁物流公司将上述运输业务交由甲物流公司承运,甲物流公司又转包给案外人钱某。运输途中发生叶片与民宅碰撞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钱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经现场勘查,确定为全损,损失金额671,000元。丙技术公司将671,000元损失直接从应付丁物流公司的运费中扣除,因甲物流公司将671,000元赔偿丁物流公司,丙技术公司遂将自己所享有的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移至甲物流公司。后甲物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71,0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甲物流公司是系争合同的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故无权径直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损失为由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丙技术公司已收到赔偿,系争赔偿属财产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所以,甲物流公司也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25X1号民事判决:驳回甲物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一)风险点评析

基于少缴保费的考虑,部分物流公司投保的不是物流责任险,而是货物运输险,并以货主为被保险人。从货运险为财产险的本质看,保险公司应向货主进行理赔,如果在货主未受偿的前提下,货主向承运人转让索赔权的,保险公司亦可向受让后的权利人进行赔付。但一旦货主先从承运人处取得赔款,损失得到弥补后,其即不再享有索赔权,更无从转让。物流公司如果先行向货主赔付,其恐怕就要陷入无法主张理赔的困境。即便物流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也会因不具备保险利益而无法通过保险合同关系主张赔偿。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物流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物流公司要增强法律人才配置,了解物流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降低法律成本,充分认识险种的差异性和相关责任的终局性,在投保时避免盲目跟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误导。物流责任险保障的是承运人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赔款是给物流公司的,货运险保障的是货物实际损失,赔款是给货主,而不是物流公司的。同时,为了避免法律上的争议、索赔权的丧失,以及证据搜集的麻烦,建议尽量通过物流责任险的形式投保,以物流公司自身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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