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意见(试行)》,就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络机制建设各项工作提出15条措施。
根据《实施意见》,山东各级人民法院与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金融纠纷化解,共同推进全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应鼓励相关机构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应大力宣传诉外调解在人力、时间、经济成本上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实施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相关机构通过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予、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其基层机构能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金融纠纷。各相关机构应当提升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在授权范围内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作为相关机构会计核销、保险核保等工作的依据之一。人民法院指导下制作并加盖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印章的调解协议可直接作为相关机构会计核销、保险核保等工作的依据之一。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相关机构与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金融行业成诉率通报机制,将金融纠纷成诉率通报给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基于对各方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人民法院可探索在诉讼中认可、采纳独立专家的评估报告意见。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
根据《实施意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在现有工作职能基础上,可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服务,承担投诉处理、转办、调解、裁决等职能,推动纠纷高效解决。积极探索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马云云 张昕曦)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