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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金融案件执行方法的创新,更是提升执行质效的有力举措

为降低涉金融执行案件“终本率”,提升执行质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探索涉金融执行案件“放、管、服”方式,执结一起涉金融执行案件。

“放”指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即在案件受理后,线上线下全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充分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后约谈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解决从法理、情理、利害得失等方面予以充分告知,放权给双方当事人,给与其机会协商选择有利于双方权益实现的方案。

“管”指做好督促管控工作。

即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后积极开展“终结”案件回头看,督促当事人如约履行;或是在双方当事人议定执行方案、未如约履行等情况下,积极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启动相应执行措施确保债权实现。

“服”指做好司法服务工作。

即对已经履行完毕或是履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的案件结合实际及时调查核实、调整方案、协调推进,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在路上,服务在路上。

就在8月12日,平罗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放、管、服”顺利执结一起涉金融执行案件。申请人宁夏银行与被执行人穆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7日向平罗法院申请执行,涉案标的11138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因生意失败导致无力履行,涉案房产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且该住房用以赡养年逾七十的母亲。

考虑到经评估拍买程序变现周期长且并不能使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执行干警遂约谈双方当事人,告知其司法拍卖的法理及利害得失,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后对该案件终结执行,执行干警同时在履行过程中积极予以督促并由被执行人自行联系处置抵押财产。

8月11日,被执行人表示已联系到第三人愿意购买其住宅,执行干警遂陪同第三人核查房屋权利负担并书面告知其房款交纳及过户相关事宜。8月12日,第三人将该笔执行款交至平罗法院执行款专户,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涉案房产予以解封并督促双方办理了过户事宜。

该案件的顺利执行,是涉金融案件执行方法的创新,更是提升执行质效的有力举措。下一步,平罗县法院将依据涉金融案件抵押物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有序开展涉金融执行案件“放、管、服”,努力降低“终本率”,提升涉金融案件执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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