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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蝇头小利出卖个人账户被判刑

为蝇头小利出卖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对公账户?你以为的有利可图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吴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个人身份资料开设多个个人银行账户及用新的手机卡开通支付宝账号卖给他人使用,为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同年6月15日,被害单位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同案人以冒充公司老板的方式电信诈骗合计110万元,其中涉案资金合计27万元转账到被告人吴某提供的上述支付宝账户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提醒,不要贪图小利,轻易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以免给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否则,轻则5年内将会被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还会在个人征信上留下污点,影响贷款办理等业务;重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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