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4 月,H先生向人民银行书面投诉,称其遭遇电信网络诈骗,不法分子将其资金通过其名下的A银行的账户转移,而该账户并非H先生本人开立,造成H先生6 万元财产损失。
收到投诉后,人民银行立即开展了调查。经查,2016 年4 月,一男子持伪造的H先生身份证在A银行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经办柜员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不能正常调取信息的情况下,以手工输入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为其办理了银行卡开户、网银等业务。其后,犯罪嫌疑人将H先生名下的他行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分批转入该冒名账户,短时间内又再多次转出。A银行承担了H先生的相应损失,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处理,征得H先生同意后进行了销户。
风险提示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第142号)规定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规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义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综合采取各种方式,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金融消费者在办理开户业务时,也应主动配合银行工作人员做好客户身份识别、登记手续。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将身份证件随意交予他人使用,谨防冒名开户。一旦发现冒名开户情形应及时与开户银行取得联系,发生资金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