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杨某在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基本资料后,某公司向杨某提供交易账号和初始密码,后杨某向指定账号汇入交易资金并从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订货系统软件客户端进行交易,买卖“xx标准银50KG”。杨某采取的是放大50倍的杠杆交易方式,在多次交易后,杨某的交易账户被强行平仓,亏损40万元,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的交易无效,并要求某公司返还本金。某公司则称交易是有效的,杨某的买卖均是其自主进行的,盈利或亏损取决于其投资眼光和市场分析,应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与某公司之间的“xx标准银50KG”交易为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所进行,禁止在前述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而某公司未取得上述监管机构批准,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确认杨某与某公司之间的交易无效,并判决某公司返还杨某投入的本金。
提示:
期货是指以某种大宗商品或金融资产为标的可交易的标准化合约,主要分为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期货交易具有合约标准化、场内集中竞价交易、保证金交易、双向交易、对冲了结、当日无负债结算的特征。期货交易采杠杆交易方式,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点,是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对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及专业知识均有较高的要求,作为期货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其有义务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义务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但现实中,一些非法期货公司却大肆宣传在其指导下购买期货能稳赚不赔、能一夜暴富,甚至宣传“假冒伪劣”的期货产品,一些缺乏经验、求财心切的人就可能在不了解任何期货知识的情况下,盲目购买,最终导致血本无归。在这里建议广大金融消费者在有购买期货产品意向时,应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并正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应审查期货公司是否具备期货交易资格,选择在依法成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事后,若发现期货公司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或所购期货为“假冒伪劣”产品,应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