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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对赌是期货市场常用的做市商交易模式,具有非法性,但不具有欺骗性

期货对赌交易的本质是场外交易常用的做市商交易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做市商就是客户与这些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成为交易对手,由这些大户与客户进行对冲。客户的交易指令进入做市商的系统后,首先进行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的内部对冲,然后将余下的净头寸拿到行业间市场或交易所对冲,此时,做市商可以选择部分对冲或者不对冲,如果不对冲,这就完全由做市商自己承担风险。由此可知,期货对赌就是做市商制度的产物。

由于我国的期货交易均需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电子撮合交易,由客户下达指令,交易所执行指令,实行指令驱动交易。相应的以做市商为基础的期货对赌交易并不被允许,但是不被允许,并不意味着不被承认,一方面国内在股票期权,黄金现货、外汇交易中都有限的引入了做市商,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上广泛存在场外做市商交易,如我们所熟知的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纽约商品交易所等均存在采用做市商制度进行交易,可以说做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是场外交易的核心机制。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市场上有很多商品并未进入正规期货市场,另一方面,正规期货市场的门槛比较高,很多散户无法进入。于是彼此各有需求的交易商与客户出于套期保值、投机套利的目的自发形成场外期货市场,相应的场外期货商就采用期货市场做市商的模式形成了期货对赌交易。但由于场外期货商与投资人自发形成了一个封闭小型期货市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因而具备非法性特征。

但是非法性不等于欺骗性。以做市商为基础的期货对赌,由于交易对手是平台交易商与客户,报价由平台交易商提供,平台交易商通过赚取手续费以及交易买卖差价盈利,极易引起平台交易商通过后台操纵价格,让投资者亏损,所以司法机关往往认为以做市商为基础的期货对赌就是诈骗,但是这种错误解读了以做市商为基础的期货对赌交易。在期货对赌交易中,客户虽然不是与期货市场的其他投资者成为交易对手,但是期货平台交易商作为交易对手,仍然是按照期货对赌交易规则正常交易。

尤其是在期货市场,存在部分期货投机交易的客户,交易者通过预测期货合约未来的价格变化,通过在期货市场上买空卖空获取价差收益,作为价格风险偏好者,进行期货投机,需要主动承担相应的价格风险。因此,平台交易商与客户进行期货投机交易,不存在诈骗的行为与非法占有的目的。

也就是说,期货对赌交易中,期货交易商采用的交易模式不是刑法规制的重点,只有期货交易商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以及平台设置的合法性才是刑法的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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