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热心炒股,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人们急于赚钱的心理,借机实施诈骗犯罪。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其余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沈某某邀集被告人林某、罗某共同做“股票配资”业务,林某、罗某一致表示同意。2019年1月至2月,三人共同投资经营“股票配资”业务。之后,沈某某在浙江杭州周某(侦查机关称身份信息不明)处代理了一个叫做“点金策略”的虚拟股票交易平台,借用大话公司的名称共同实施网络诈骗,之后又先后招募了被告人冯某、黄某某等人加入公司。沈某某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扮演股票推荐师,实际管理“点金策略”平台账户资金;罗某负责管理业务员,对公司员工进行诈骗技术指导;林某负责管理财务、购买作案用的微信号、电脑、电话卡,管理微信群等;黄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负责将被害人骗至公司组建的微信群,通过发送虚假的赚钱信息和图片,吸引被害人通过“点金策略”平台投资“股票”。分工明确后,先由业务员按照公司提供的电话清单和准备好的说词,寻找有兴趣炒股的人实施诈骗。被害人有兴趣投资股票的,业务员就将被害人推荐给沈某某,沈某某以股票推荐师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点金策略”平台购买其推荐的“股票”,然后通过平台中的AB仓实现盈利(A仓即在平台按照被害人投资的金额进行5-10倍配资,每天收取配资款千分之十五的利息及其他费用;B仓即按照正规股市的亏损金额,直接将被害人虚拟亏损的钱侵吞)。经沈某某推荐的一些股票,基本都是大概率会暴跌的,导致被害人亏损,亏损的资金等非法获利被沈某某等人按比例瓜分。2019年3月至4月间,沈某某等八人诈骗刘某某、赖某某、张某某三人共计一百余万元。萍乡中院审理认为,沈某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平台,骗取他人钱财,七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一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罗某、林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吴某某等二人协助从事辅助工作,虽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但所起作用很小,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沈某某等五人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该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等二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