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要闻
维权应理性,触犯刑法要判刑!
信访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但是,部分上访者有着“唯大唯上”“信中央不信地方”的心理,选择进京越级上访,甚至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形象,有的还以此敲诈政府勒索不当利益,这种越级的、过激的上访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追究,一起来回顾今年3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的——被告人王某琴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
被告人王某琴不满辖区镇政府对其反映事项的答复处理,为满足自己的信访要求,给各级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让步,于2009年6月至2019年2月间到各级机关上访计34次,其中于2011年3月至2019年2月间到北京越级上访计13次。
期间,王某琴曾向泉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泉港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泉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王某琴又提起上诉及申请再审,上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其再审申请。但王某琴仍不改正,此后又到北京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
泉港法院法官助理 张东杰:“首先 我们就要讲到信访条例,信访条例有规定,信访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进行权利救济的一个正常方式,但是信访应该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逐级启动的原则,在特定的场合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信访人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信访,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反应相应的情况,这是其信访正当方式、正当途径、还有正当事项,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事项如果不满意,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若对复查机关做出的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请求,这是信访的程序要求。具体到本案中,她如果不满辖区镇政府或者是本区政府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就是泉州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提出她的信访事项和信访理由,等待相应的处理结果,如果不满,还可以逐级再向上一级政府进行信访反映,这应该是她的正常处理方式。”
一起来了解下
22项非法上访行为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decoration-color: initial" class=contheight>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decoration-color: initial" class=conthe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