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之初,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改革开放的深水区,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金融行业进行了一系列顶层设计,脉络如下:
(一)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若干意见》要求: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同时要求:改进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2010年,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申允许民间资本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三)201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文)。《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四)同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文),提出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意见》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有效落实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责任……
《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
(五)2016年,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首次提出网贷行业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2、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4、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5、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金融行业的顶层设计,毫无疑问是符合国情和英明正确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承上启下的中间层、监管执行层出现了严重的断层和执行不到位,导致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长期处于“法规滞后、监管缺失”的状态;《暂行办法》实施不到两年,大量平台纷纷倒闭,“在营网贷机构数量从整改之初的近万家,下降到不到500家”(引自2019年12月17日人民银行潘功胜在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的书面致辞),至今也没有一家达到合规备案标准,全行业事实上已经崩溃、失败。
如此突发的、全国范围的、全行业的金融灾难,怎么会没有深层次的原因?怎么能不追究相应部门或者个人的责任?怎么能让信任政府的老百姓吃一个如此大的哑巴亏?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为什么中央的政策无法落到实处?难道国家从此真的不再需要普惠金融了吗?为什么英美的互联网金融和为穷人提供小额金融借贷服务的尤努斯的格莱珉银行能长期良性健康发展而我们却做不到?为什么至今还没有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行业法规和监管政策?为什么处置互金风险不执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发布的十大举措?为什么省一级政府不承担起属地责任?为什么将合法的网贷机构按非法集资定罪?为什么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的广大受害人身份定性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太多的问题需要深思、总结、弥补以便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