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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高息诱惑骗术套路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01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中旬,几十名邹城市人前往山东省邹城市公安局经济调查大队报警,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时间长,金额大,部分资金无法退还。9月17日,邹城市邹城市经济调查大队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自2014年以来,邹城市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委托理财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了大量储蓄,涉案价值4300多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严厉查处涉众型经济犯罪,全力追赃挽损,邹城市经济调查成功破获邹城市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02


法律分析


随着公安部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不断加强,犯罪分子不断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新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应引起重视。常见的犯罪方法如下:

照片

1.画饼。


承诺高回报,虚构“致富”神话。高利润的诱惑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唯一途径。犯罪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了前期投资者的利息,然后拆东补西,用后人的钱兑现了前期利息。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借势。


利用一切资源扩大势头。非法融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利用情况的活动,如组织团体旅游、调查等。,并发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上级领导与政府官员和明星合影,故意选择在大型活动中心进行活动。场景大,规格高,极具欺诈性。


3.吸金。


想尽一切办法骗你口袋里的钱。非法融资人通过返利和分红,给参与者一个“好处”,让他们相信把钱放在他身上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的口袋里更安全。参与者不仅把钱全部拿出来,还鼓励亲朋好友加入,筹款金额越来越大。


4.跑路。


非法融资者通常在“吸金”一段时间后逃跑,要么是因为“骗术”是空的,要么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集资参与者遭受了惨痛的财产损失,甚至失去了所有的钱。





03


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如果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按上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还赃物,减少损害结果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二是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诈骗手段非法融资。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况,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按上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04


警方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和《关于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22〕5号)规定,以下活动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群众保持警惕:


1.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实际内容或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标,以返本销售、售后租金、约定回购、销售房地产份额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2.非法吸收资金,如出让林权并代为管护;


以代种植(养殖)、租赁种植(养殖)、合作种植(养殖)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备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标,通过商品回购、寄存、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备发行新股、债券的真实内容,通过虚假转让股权、开售编造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备募集资金的实际内容,通过借用境外资金、销售编造资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备销售保险的实际内容,以仿冒车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网贷、投资、虚拟货币交易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非法吸收资金;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其它非法吸收资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形式实施上述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如果你知道他人的集资犯罪行为是以上方式进行的,并为他们提供广告等。,你将受到与犯罪有关的共犯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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