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基本案例】
原告林某通过网络与被告张某相识,张某是一家海外公司的代理人。在张某的推荐下,林某成功注册了一个海外平台账户,总投资5600.04美元,并获得了3000美元的平台礼品。上述资金投入后,该账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率为1:500。
2014年10月13日,林某向张某邮箱发送了一封名为“共同投资协议”的电子邮件。附件《共同投资协议》记载:甲方为林某,乙方为张某,甲方为共同账户资金投资者,承担共同账户资金来源,乙方为共同账户技术提供者,承担实际账户的具体操作,甲方开立的海外平台交易账户授权乙方管理;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1月12日;资本为5200美元,投资账户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70%,乙方利润分配比例为30%;乙方承担因交易造成账户损失的责任。第二天,林收到了张发来的一封名为“回复:共同投资协议”的电子邮件,描述内容与上述内容一致,只添加了王的个人信息。
2014年10月15日,林在海外平台账户运营中分别出现了2208美元和982美元的每一笔亏损,17日出现了164.36美元的每一笔亏损,21日出现了3102美元和2774美元的每一笔亏损。张某从陈某的业务中获得了约900美元的佣金。
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投资损失5、195.24美元(相当于31元,828.12元)、利息损失及公证费等。
【判决】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因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根据张认可的2014年10月13日前QQ聊天记录,张主动向林推荐交易平台,承诺开户后由张承担最低和实际交易,并约定了双方利润的比例。此外,张还承认,在海外平台上,林是王的客户,张可以从林的账户交易中获得佣金。因此,无论从聊天记录的言语、意义表达还是王的利润,王的行为都远远超出了普通朋友之间的友谊或仁慈和推荐的范围,所以张只推荐林到海外平台开户,林与海外平台实际签署,交易行为与其无关,不予接受。
其次,根据QQ聊天记录和往来电子邮件的内容,可以看出张某是否代表林某交易。双方关于陈某注资、张某承担实际操作账户的意思非常明确,本案纠纷发生后,张某补签了《共同投资协议》、在对话中,了解林的账户交易密码等行为可以确认对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承诺。张在诉讼中否认收到了林的支付密码,其解释不合逻辑,法院不予接受。
第三,关于张是否有过错,虽然张多次解释不做“客户财务管理”,但在推荐林到海外平台账户的过程中,张一再承诺交易并负责最低,鼓励和引导林到海外平台交易,不仅不科学地提醒林交易风险,当交易损失未按约定补充资本时,张没有履行普通人应承担的有效提醒责任,也没有履行双方的约定义务。根据对张金融专业知识背景和投资经验的认可,林同意在海外平台开立账户,由张承担交易。如果张没有具体交易,则违反了彼此的协议,也违反了林对王的合理信任,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无论张是否具体代表林交易,其行为都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区域个人外汇交易等交易有严格要求,交易行为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国内金融机构办理。涉案平台为海外平台,区域个人在平台上从事交易违反了我国外汇监管的需要。张向林推荐平台时,要注意并考虑交易平台的合法性。无论张知道平台交易是非法的还是对平台合法性的误解,他向林推荐平台并实际从事交易,都违背了谨慎关注的义务和过错。基于张在本案纠纷中的行为性质,存在较大过失,张决定对林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