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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强等十一人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2-12-0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2022年12月1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新闻发布会,通报社会打击养老诈骗、电信诈骗专项整治,现场发布三起经典案件。第三个案件是被告毛某强等11人的诈骗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案情简介

自2018年3月以来,被告毛某强、陈某平与他人进行了讨论,通过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为平台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并以巨额收入为诱导,组织招聘人员到东南亚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诈骗集团以海外公司为旗帜,设有市场部、清算部、物流部、房地产部等部门。清算部承担使用和收集,购买的储蓄卡将逐层转移和沉淀被诈骗的资金;物流部承担招待,安排国内骗子在企业内吃、住、分配诈骗工具;房地产部承担将诈骗所得用于在国外开展房地产开发和投资,以使犯罪所得合法化。各部门成员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环环相扣,对国内居民实施诈骗罪,谋取高额利益。

欺诈集团主要是“期”作为基准,提前制定赌博或金融投资的欺诈手段和手段“话术”,每个诈骗成员使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添加国内网友,股东到聊天群或直播间,分工合作“高手”“讲师”“助手”“股民”等待虚假角色,大量发送烘托气氛,“养号”制造出赚取大量收入的假象。在获得受害者的信任后,通过推荐虚假平台进行买卖“A50指数”“环亚指数”“BTC”“联彩APP”等等,诱骗被害人进行充值。当受害人的资金通过虚假平台进入欺诈公司的账户时,操纵虚假平台的背景数据会产生指数暴跌的错觉,或者因信息错误、账户冻结等虚假原因拒绝提取现金,最终欺骗受害人的财产。诈骗集团以团伙成员提供或购买、租用他人储蓄卡的形式筹集资金,接收被诈骗受害人的储蓄卡,并分类分发给清算部门。在欺诈集团中,清算部门的成员通过所谓的所谓的受害者被欺骗的资金“窗口卡”“接收卡”“转站卡”“沉淀卡”进行多层拆迁转账,最后转入集团财务,分配诈骗团伙成员的工资、提取、租赁等日常开支,并用于相关团伙领导和集团首要成员“盈利”分为等。自成立以来,自成立以来,已发现共同诈骗他人rmb4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判决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毛某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并加入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为中国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编造虚假信息,设置股票市场投资、彩票赌博等欺诈手段,骗取他人金钱。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欺诈罪。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层级结构清晰,成员相对固定,职责分工明确,实行企业经营管理,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团伙。被告毛建立并领导犯罪团伙是犯罪团伙的首要成员;被告飞行欺诈团队负责人在犯罪团伙中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被告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共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特点、情节和危害程度,结合其在犯罪团伙和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参与时间、利润金额、认罪和悔改等,被判处14至3年的欺诈罪,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组织实行公司管理,具有以下特点:涉案人数多,组织结构清晰,部门分工明确,员工层次清晰,避免打击的方法统一,被骗目标广泛,犯罪范围具有跨地区、跨国性质。因此,本案属于跨国电信诈骗集团犯罪。在本案中,清算部、后勤部等部门从事辅助工作的员工,除欺诈集团领导、创始人、直接实施欺诈的销售人员外,仍为他人提供储蓄卡,开展报表统计、电子支付、考勤整理等服务。虽然上述被告没有直接参与欺诈的实施,但他仍然积极参与,密切合作,提供储蓄卡,协助转移欺诈犯罪所得和产生的利润,结合公司薪酬制度共享欺诈权益,建立欺诈共犯。

这些辅助人员通常有一个安静的法律概念和较小的主观恶性。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充分考虑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等级地位、角色大小、工作时间和利润限额,结合他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确保惩罚是他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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