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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期货行为/虚假期货交易型诈骗案件解析

发布时间:2022-10-2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年来,金融投资热潮持续。在金融市场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热钱开始涌入期货交易市场。随之而来的是与商品期货本身有关的非法犯罪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非法期货交易。

前言

从早期拉人入群忽悠.伪造交易平台数据.恶意制造损失.占据投资者资产到今天的真实数据.随意交易.选择低担保、高杠杆率的形式扣除高额服务费,其方式的合规性.秘密逐渐增强。由于投资者众多,此类案件的数量很大.涉案金额很大.操作规则复杂.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很难收集和修复案件,这给司法部门的案件识别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在申请非法商品期货案件时,应从商品期货行为的本质出发,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使商品期货准确定性。

一.解构非法商品期货案件

二.非法商品期货案件的行为模式

三.非法商品期货案件的事实核查

(一)“期货性”特征验证:涉案交易是否属于“商品期货”

(二)“虚假性”特征验证:期货交易平台“虚假性”认定

(三)“欺诈性”特征验证:商品期货行为“欺诈性”认定


解构非法商品期货案件

01非法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主管部门许可而建立的交易平台.以互联网命令买卖交易的形式吸引投资者“杠杆”方法,对于国内外石油等大宗商品.农产品.贵金属.开展证券指数“期货”投资。

实践中,非法商品期货案件一般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交易平台只有“现货市场”资格,但其交易行为采用标准化合同.保证金交易方式.反向操作或对冲平仓权利义务.集中交易的特点,不是实物交易,而是通过价格调整中的对冲头寸来获得不同的权益。也就是说,平台运营商以平台运营商为目标“现货市场”依靠,选择标准化合同.集中交易.高杠杆.担保等期货交易方式作为交易方式,吸引投资者在平台上买卖。

方法2:交易平台由虚假商品期货设立公司,一般声称具有国内外期货资格的合法代理或经营资格,并引进国内.国际期货市场数据,通过提供资本配置或减少担保资金,吸引投资者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平台本身和投资者形成“对赌”(或“对敲”)关联,扣除投资者巨额服务费。

非法商品期货案件的行为模式

02在实践中,对于以上两种商品期货方式的司法鉴定,有以下几点见解:

对于方式一,小编称之为【旧瓶装新酒】:在没有商品期货资格的交易平台上进行期货业务。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通常是根据非法经营罪来解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期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于2017年3月1日颁布实施。其中,第4条.第6条规定:“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期货必须设立.许多商品期货场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外进行商品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商品期货场所或者组织商品期货及相关活动。”但在方式一中,交易平台超出期货业务经营范围,属于标准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第二种方式,称之为高楼:即侵权人直接打开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诱导投资者进入交易,这也是最复杂的情况,其行为,司法实践中的建议不统一:

一些承包商认为,只要平台市场数据真实,与国内外市场挂钩,平台就无法控制.控制数据,不能决定投资者的损益,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期货;

根据《期货条例》第17.18条,期货公司的定位和禁止是:“期货公司不得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用户进行商品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也就是说,期货交易平台只能代表投资者进行商品期货交易,而不能独立买卖。只要在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和投资者之间出现“对赌”/“对敲”相关性,承包投资者的损益,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没有与交易市场上的许多主体进行交易,即平台上的交易可以被视为虚假交易。平台创始人获得的收入.提取的手续费等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的投资者投资,因此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但笔者认为,在上述两种模式中,交易平台不具备期货经营资格,都是针对商品期货的“虚假交易平台”。因此,为了确定侵权人经营期货平台的行为,我们应该关注非法商品期货的犯罪行为本身,判断销售是否有期货和欺诈,然后准确的法律适用定性:非法经营期货行为OR虚假商品期货诈骗。

非法商品期货案件的事实核查

03期货犯罪是因为“商品期货”这种特殊的行为特征无法确定期货交易平台的真实意图。因此,辩护律师在申请非法商品期货案件时,必须对涉案侵权人和涉案交易平台采取行动.准确认定事实。

(一)“期货性”特征验证:涉案交易是否属于“商品期货”

在对涉案交易进行全面评估之前,首先要对涉案交易进行定性——是否属于“商品期货”:

根据《期货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标准和程序》2013111号的规定,确定交易活动是否为商品期货,关键应结合商品期货的特点:一是交易是否以标准化合同的形式进行;第二,是否选择保证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杠杆;第三,是否可以根据反向操作.对冲清算方法切断了其权利和义务;第四,是否按照集中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此,在申请期货案件时,应首先审查所涉交易的正式要素,以确定所涉交易是否具有商品期货的特征,具体如下:

1.是否存在标准化合同

审查标准化合约:当受害者交易创建仓单时,其操作范围仅限于选择和购买.销售和销售产品的其他参数不选择,应确定交易标的是同质的,与交易平台签订的合同格式是标准化合同;

2.是否采用保证金交易.存有杠杆

在期货市场,投资者不需要支付全部资产的合同价值,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资产作为资本担保执行期货合同,这是商品期货的保证金制度,促进商品期货有一定的杠杆。选择保证金交易,价格的微小变化会导致投资者保证金余额的变化。如果资产管理不善,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可能无法满足额外保证金的要求,则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可能会被迫关闭。因此,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规划要求以外的担保资金,并将其具体的担保资金水平设定在与个人风险偏好一致的范围内。因此,在申请期货犯罪时,我们应该申请投资协议.重点核实《风险通知》等书面证据,分析其交易模式中没有存款制度,应用杠杆.买卖术语如倍数进行操作。

3.是否可以反向操作?.对冲清算方法切断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审查投资者的经营权限:如果涉及的交易可以通过出售(购买)目标产品来对冲以前购买(出售)的目标产品,则可以确定在交易中,投资者可以采取对冲和清算的形式,切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交易交易是否符合集中交易规则

审查交易规则:投资公司/平台可以不断向许多投资者提供价格,并根据价格投资资产以促进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及时性和流动性,从而确定其符合性“做市商”系统的特点,然后确定涉案买卖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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