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标签: 股票  |   期货  |   外汇  |   黑平台  |   债券  |   期权  |   基金  |   保险  |   非法集资  |   民间借贷  |   债权债务  |   互联网金融  |   商事纠纷  |   疑难案件  |   投顾机构  |  
本站公告

本平台为专业金融类投诉维权曝光平台,旨在帮助金融消费者处理在金融消费交易过程中被诱导受骗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理赔调解。范围仅限股票、期货、外汇、配资、现货、大宗商品等金融纠纷、合同债务纠纷调解、胜诉理赔执行、保险清退理赔等方面的法务协助与媒体协助,详情咨询本网底部专员微信号:weiquanhome

最新投诉热点曝光
· 三鑫淘金亏损30万!正常吗?是不是..
· 人人投资靠谱吗?小心被骗..
· 被萌虎订购骗了20万..
· 在巅峰投资被骗几十万..
· 东来财经APP假冒人工智能信息平台..
· 投顾公司业务员诱导交服务费非法荐股..
· 蚂蚁智投是虚假APP..
· 中原有色违规投资产品虚假投资骗局!..
· 蜻蜓投资无监管软件骗人..
· 西藏锦绣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亏损了..
· 启富投顾订制服务骗人,交了8.8服..
· 天鸿期货居间人喊单指导客户炒期货..
· 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
· 巅峰投资亏损了四万,竟是骗/局怎么..
维权故事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维权故事

职业打假人索赔的价值权衡

发布时间:2009-02-19 13:15:23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冯志波诉深圳某商场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支持了冯志波的索赔请求。法院认为,冯志波虽是职业打假者,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就知道该商品冒用了绿色食品标志,故原一审法院认定其购买该商品时没有受到欺诈,依据不足。为此,法院判决商场向原告退一赔一。

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性质就有不同看法。以前讨论的焦点一直集中在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应当是为自己消费而购买;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由于没有权威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解释,此类争议也没有定论,但实践中大多司法机关一直认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故不属消法保护的范围,职业打假人的诉讼也是败诉居多。

此次深圳中院的判决可以说是一个进步。法官没有在职业打假人是否属消费者这一问题上过多纠缠,而主要是从欺诈的角度来认定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商家有欺诈行为。在这个案子中,法院主要是认为商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事先明知冒用商标行为,从举证责任的角度作出了判决。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应该获得保护。我们说,不管从制定法律还是执行法律的角度讲,最终其实也就是一个价值平衡的问题。就是说,当我们面对两种利益时,到底保护谁的利益,可以保护到什么程度。实际上,在此类的商品买卖关系当中,普通消费者通常是弱者,即使是职业打假人,涉及到的也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反之,商家对其出售商品的信息了如指掌,这种信息不对称就使消费者容易上当,如果存有欺诈的故意,显然属于违法的行为。衡量轻重,该保护哪方,应该就比较清楚了。

据估算,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损失每年至少有2000亿元。况且,我们行政机构客观上也面临着力量不足的窘境,这种情况下,一定程度上的促进民间打假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进步还是有较大价值的。遗憾的是,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知假买假”作出具体的表述和规范。长远考虑,应当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分享到:
友情链接: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央电视台      凤凰网      南方周末      法制日报      经济日报      中国政府网      中国廉政网      搜 狐      新 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金融投诉_法律咨询_反诈追损【金融维权之家】
投诉发稿邮箱:2906478204@qq.com
媒体合作:QQ:2906478204
区域合作:2906478204
微信直通车:weiquanhome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68号  
  通过自媒体在线投诉:
金融投诉_法律咨询_反诈追损【金融维权之家】
官方微博
金融投诉_法律咨询_反诈追损【金融维权之家】
官方小红书
金融投诉_法律咨询_反诈追损【金融维权之家】
官方百家号
金融投诉_法律咨询_反诈追损【金融维权之家】
官方微信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东   江苏   山东   四川   浙江   辽宁   河南   湖北   福建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