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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金融犯罪审判个案损失均值1400万元

发布时间:2020-10-09 22:23:4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21说案丨 山东高院发布金融犯罪审判白皮书 个案损失均值1400万元

“自卑不是天生的,无能却是,工作被嫌弃,你的爱也被人嫌弃……”;

“你以为花了半年工资做个双眼皮儿,整个容就都改变了?到头来还不都是一样”;

“啃着馒头,疯狂购物,是不是你活着的最后一丝安慰”;

“收入不自由,一切注定都是廉价的,一个月工资买来的鞋还是追不上两块钱的公交车”;

这一系列“扎心”的话,目的就是告诉你,“只有改变,你们只有改变这一条路才能活” 。

然而很多的普通人为了改变,投资却落入了金融诈骗的陷阱里,最终血本无归。这些内容都来自于山东高院拍摄的投资者教育小片《收割》中。

9月28日,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发布了金融犯罪审判白皮书,通报全省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报告内容显示,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金融犯罪案件5437件,在全国占比6.01%,排名第六。过去五年,山东省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均值为2837.02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个案损失金额均值1403.49万元,至审判阶段,个案追缴金额均值为1015.16万元,高于全国13.89个百分点。

白皮书统计显示,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的金融犯罪案件中,信用卡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较大,分别为34.15%和31.38%。其他依次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保险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贷款诈骗罪案件。

在判决方面,山东省高院表示,2015年以来,山东法院对189名被告人依法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彻底削弱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

在金融犯罪的预防方面,山东省高院建议关注重点领域的风险管控。近年来,山东非法集资案件持续多发。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共1853件。2020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新收非法集资案件444件,同比增长58.5%。

一、山东省金融犯罪案件概述

(一)山东审结金融犯罪案件数量五年内整体呈下降趋势,万人发案率低于全国

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金融犯罪案件5437件,在全国占比6.01%,排名第六(图1)。2015年为961件,2016年案件增长明显,为1374件,同比上升42.98%;2017年案件量开始下降,案件量为1155件,同比下降15.94%;2018年为1151件,小幅下降0.35%;2019年下降明显,案件量为796件,同比下降30.84%。201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山东2019年末常住人口为10070.21万人。以此数据计算,山东金融犯罪案件万人发案密度约为0.54件。(图2)2020年上半年,山东省审结金融犯罪案件452件,同比下降11.89%。

(二)山东金融犯罪涉案金额、损失金额低于全国均值,挽回损失金额呈上升趋势

1.涉案金额。据粗略统计(大数据从裁判文书中审理查明部分进行检索,该数据仅作为分析参考),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均值为2837.02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但与全国法院金融犯罪涉案金额个案均值5404.03万元相差较大,其中,2015年山东省个案涉案金额均值占全国的三分之一,2019年山东省个案均值涉案金额增长到 8205.42万元,低于全国(9373.34万元)平均水平。(图3)

2.损失金额。据粗略统计(大数据从裁判文书中审理查明部分进行检索,该数据仅作为分析参考),2015年至2019年,山东金融犯罪案件个案损失金额均值1403.49万元,低于全国个案平均损失金额(2173.5万元),其中,2017年个案平均损失1912.29万元,为历年来最高;2015年最低,个案平均损失486.91万元。(图4)

3.追缴金额。据粗略统计(大数据从裁判文书中审理查明部分检索退缴、返还情况进行分析),2015年至2019年,至审判阶段,山东金融犯罪案件个案追缴金额均值为1015.16万元,占个案犯罪金额均值的35.78%,高于全国13.89个百分点。2016年个案追缴金额均值最低,为 536.96万元,2019年个案追缴金额最高,为2120.49万元,大体呈现出逐年增长趋势。(图5)

1. 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金融犯罪案件中共有675件提取到受害人、集资参与人的信息。其中,受害人、集资参与人1人至9人的案件占12.59%,10人至99人的案件占49.63%,100人至999人的案件占32.59%,1000人及以上的案件占5.19%。金融犯罪涉众型特点突出,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压力较大。(图6)

2.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金融犯罪案件中共有1581件涉及山东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占全部案件的29.08%,其中,61.16%涉及1个省外地区,涉及2-3个省外地区的占28.97%,涉及4个及以上省外地区的案件占9.87%,最多的涉及全国15个地区。跨地域犯罪是金融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由于涉及人员多、地域广,给案件的侦破、审理以及涉案财产的追缴带来巨大压力。(图7)

(四)单位犯罪占比较小,但呈增长态势。

2015至2019年,金融犯罪案件被告人中,96.53%为自然人,3.47%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比例略高于全国均值(2.08%)。从各年度情况看,两者之间的整体占比分布较为稳定,自然人所占比例均在95%以上,2017年至2019年自然人占比呈现出小幅逐年下降的趋势。(图8)

二、山东金融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

(一)罪名分布

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的金融犯罪案件中,信用卡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较大,分别为34.15%和31.3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保险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贷款诈骗罪案件占比分别为14.25%、3.9%、3.2%、1.21%。上述六类犯罪占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88.09%。(图9)

山东省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结构和全国一致,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且三类罪名在金融犯罪案件总数中的占比与全国也相差不大,山东为79.79%,全国为80.3%。个罪中,信用卡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均低于全国,分别相差7.49个和1.13个百分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占比高于全国8.1个百分点。(图10)

(二)地区分布

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金融犯罪案件超过300件的有10个中院。其中,济宁两级法院审结的金融犯罪案件量全省最多,为580件,占全省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10.67%;其次为潍坊524件,占9.64%;临沂472件,占8.68%。(图11)

山东省2019年城市GDP排行榜显示,济宁GDP排名第六,但金融犯罪案件数量位居全省第一;青岛GDP排名第一,金融犯罪案件数量位列第七;烟台GDP排名第三,金融犯罪案件数量位列第十。应当说,金融犯罪案件数量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并不完全对应。

(三)自然人犯罪情况

1.基本情况。金融犯罪案件始终以男性为主,约占80.98%,但女性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从学历看,40.82%被告人为初中文化,16.14%为高中文化,25.92%的自然人为专科文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为7.81%,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相比,金融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系专科以上学历的占比较大。(图12)

2.刑罚适用。金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2015至2019年,金融犯罪中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占比为0.22%,主要集中在信用卡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绝大多数,其中三年(含)以下刑期的人数占全部被告人数的66.56%,三年(不含)以上占33.44%;判处拘役、管制占比分别为3.77%、0.02%;被免予刑事处罚占比2.3%。从缓刑适用情况看,2015年被判处缓刑的自然人占比较小,约为13.14%;2016年至2018年逐年上升,2018年占比达38.21%;2019年占比下降,约为30.81%。从罚金金额来看,判处所有被告人罚金共计6.63亿元,平均判处罚金人均8.95万元。(图13、14)

(四)单位犯罪情况

2015至2019年审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被告单位共涉及12类行业。其中,制造行业占42.09%,批发和零售行业占17.63%,农林牧渔业、金融业、采矿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占比分别为7.91%、6.47%、5.04%、5.04%。(图15)

单位犯罪案件中,制造行业、批发和零售行业涉及的主要罪名一致,集中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类犯罪,占比也基本一致,分别为65%、30%左右,进一步反映生产销售领域对资金的强烈需求。(图16、17)

这些金融犯罪案件中,除1.06%的被告单位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被告单位依法均被判处罚金,罚金总额为1.39亿元,被告单位罚金均值49.02万元,低于全国均值(133.93万元)。

(五)重点罪名分析

1.信用卡类犯罪

2015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信用卡类犯罪案件共计2065件,先升后降趋势明显,其中2016年案件数量达到五年之内的最高值,为604件,2019年最低,比去年同期下降51.06%,仅为184件。

在信用卡类犯罪案件中,信用卡诈骗罪占绝大多数,连续五年位居第一,占信用卡类犯罪总数的89.93%,其次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量占比分别为8.43%和1.65%

2.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分析

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共1853件。2015年为201件;2016年案件量增长1.15倍,达到432件;2017年案件量小幅下降,案件量为417件,同比降幅为3.47%;2018年为448件,上升7.43%;2019年案件量下降明显,为355件,同比下降20.76%。从万人发案密度来看,山东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万人发案密度约为0.18件,低于全国数据(0.23件)。(图20)

从案件类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件分别占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数的92.07%、7.93%。从地域分布来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济宁辖区,为260件,占全省这类案件总量的14.03%;其次为济南辖区(221件,占11.93%)和青岛辖区(171件,占9.23%)。(图21)

3.骗取贷款类犯罪案件【2】分析

2015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骗取贷款类犯罪案件共计970件。2015年为232件;2016年案件数量小幅下降0.43%,为231件;2017年案件数量继续下降,为153件,同比降幅为33.77%;2018年同比上升32.68%,案件数量为203件;2019年又下降25.62%,案件数量为151件。从万人发案密度来看,山东省骗取贷款类犯罪案件万人发案密度约为0.1件,略高于全国均值(0.06件)。(见图22)

从罪名分布来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占骗取贷款类犯罪的比例最高为79.9%,违法发放贷款罪为12.58%,贷款诈骗罪6.8%,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案件占比0.72%。从地域分布来看,滨州法院数量最多,为122件,占比为12.58%;其次为菏泽法院106件,占比10.93%),临沂法院96件,占比为9.9%。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3】分析

依照刑法在金融犯罪章节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属于该犯罪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与集资诈骗罪名经常存在竞合,同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一样,都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有诸多相同特点,故一并纳入分析。

2015年至2019年,山东省审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共计651件。2015年为64件;2016年为70件,同比上升9.38%;2017年案件量继续上升,为98件,同比升幅为40%;2018年案件量激增1.5倍,为245件;2019年案件量出现回落,同比下降28.98%,为174件。从万人发案密度来看,山东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万人发案密度约为0.06件,略低于全国数据(0.07)。(图24)

从地域分布看,山东省审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数量最多的潍坊法院,共84件,占案件总量的12.9%;其次为德州法院73件,占案件总量的11.21%;威海法院审理的案件总数为71件,占案件总数的10.91%,位居第三。

三、金融犯罪审判工作思路

1.突出打击重点。近年来,山东法院始终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金融资金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侵害金融秩序、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渉众型经济犯罪,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主犯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2015年以来,山东法院对189名被告人依法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彻底削弱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对具有自首、重大立功、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鼓励被告人积极退缴、退赔,弥补涉案经济损失,被告人在一审、二审宣判前退回全部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罚。

2.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严格区分民事合同与经济犯罪,在骗取贷款类犯罪中,严格审查在借款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贷款保证等关键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原因及其与贷款发放之间的因果关系,严格区分民事欺诈和刑法欺骗手段,避免将贷款过程中出现的瑕疵材料一律视为“欺骗行为”、将不能归还贷款的行为一律视为“骗贷行为”。坚持主客观、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对金融诈骗类案件,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坚持疑罪从无。对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人员,按照集资诈骗定罪处罚,其他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骨干人员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只是受指示参与、领取工资、少量提成的底层员工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积极引导集资参与人推选代表人向法院反映情况,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及时公布案件审理进程等信息,在涉案财产处置等问题上充分听取参与人代表人的意见,根据案件情况允许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庭审过程并发表意见。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在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中,及时受理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查封、扣押的异议并及时处理,在案件审理中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处置的意见,并依法做出裁判。4.坚持全程全力追赃挽损。坚持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并重,对于涉众型犯罪,在侦查、审理等环节及时发出公告督促集资参与人、受害人报案,依法审核确认后纳入财产分配范围。坚持应追尽追的原则,坚持完善涉案财物的审查程序,根据案件情况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吸收民事法官参与,将涉案财产的审查作为庭审重点环节,提高刑事案件财产审查处置水平。规范裁判文书财产处置的表述,确保判决内容明确可执行,对于权属复杂不能及时确认的涉案财物,全面向执行部门移送财产线索,坚持在执行环节继续审查追缴。5.坚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主动加强与公检、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强化联动,先后与省处非办、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对接,就处置非法集资、反传销、反洗钱等多项工作建立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畅通信息。对于影响大、参与人员多的案件,共同组成专门领导处置小组共同做好案件信访以及后续处置工作。2019年以来,省法院联合或者单独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骗取贷款犯罪相关问题的参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文件。济宁、滨州、德州等地公检法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就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信息平台建设、涉案财产处置、涉案财物统一管理等问题出台规定。

四、金融犯罪预防、治理建议

(一)关于金融领域宏观管理。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前,随着民众投资理财意识增强,民间投资活跃,但专业知识缺乏,辨识能力不高,而市场主体融资需求高,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两旺,但缺乏安全有效的沟通渠道。基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针对金融领域的宏观管理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不断加强宏观金融市场研究,完善创新金融调控措施,丰富完善金融产品,贯通投资与需求,切实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促进作用。二是在金融领域监管上,需要不断加强风险预判,完善防控措施,确保金融市场风险可预测、可防控,避免形成大的、局域性、系统性的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二)关于重点领域的风险管控。近年来,山东非法集资案件持续多发,据统计,2020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新收非法集资案件444件,同比增长58.5%。此外,部分金融机构、个别金融领域风险高的问题仍然突出,风险管控措施和机制建设需要继续加强。基于审判实践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持续关注非法集资犯罪。除传统的集资方式外,还需要关注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在私募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二是继续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控,尤其是一段时间来个别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涉恶意逃废债以及违规发放贷款犯罪多,应该重点加强行业治理,完善防控措施。三是整合完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整合社区管理、网络安全监控、基层管理服务、市场监管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好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整合整体防控效能,做好金融市场风险教育,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和秩序。

(三)关于金融犯罪多元化追逃追缴机制。疫情、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对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市场主体生存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金融犯罪案件妥善处置不能仅依靠司法手段尤其是不能依赖刑法打击。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信贷资金安全、保护市场主体活力,还需要建立完善多元化追逃追缴机制,对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完善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机制,在骗贷案件中,对于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出现还贷困难情形的企业,从促进企业发展、确保资金安全的角度,及时调整信贷政策,积极通过 “放水养鱼”的方式解决企业困难,避免“以刑促民”。二是在财产追缴、退赔过程中,综合协调财产追缴与企业继续发展的关系,减少因企业负责人涉案引发的连锁反应,维护企业正常的发展经营。三是在个案的处置中建立联合处置工作小组,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负责涉众案件审理、信访、安抚教育,协调处理执行环节的资产返还等工作,确保案件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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