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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千万资产百万拍卖

发布时间:2009-02-17 11:08:2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价值千万的资产由法院决定一百余万元拍卖?
 
 
我名成凤先,出生于一九五三年五月,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大屯营乡三仙坳村塘家组。完小文化,一九七0年学习木工技术、一九七六年经亲友介绍到株洲做上门家具、一九八五年回家乡开办小型家具厂、一九八九年再回株洲开办带锯加工厂、一九九五年变更为株洲佳佑木材工艺厂、一九九七年被推荐为株洲市芦淞区政协委员、二000年创办株洲佳佑木业有限公司。我保证以下材料叙述的内容完全属实。
 
 
时间回溯到二00二年上半年,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投资过大,流动资金断裂,各债权人纷纷起诉,公司的全部财产经原告的申请而查封。下半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八件以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案件总标的额为4827754.6元。在执行过程中,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产,该院赶走公司留在厂房内的看护人员,故意不监管的原因而流失大半财产,一些机器设备被案外人拖走至今无法追回,连评估程序都无法进入,更不用说这些财产的价值了。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木地板(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料)在执行过程中全部不翼而飞(同样没有评估也没有价值体现),剩下的小半机器设备进入了评估程序。即便如此,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入评估程序的土地房屋及机器设备按照1998年的价格标准仍然价值4950281元,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没有想到的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评估的机器设备及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土地房屋大肆降价拍卖,在此过程中,各申请执行人都向法院提出不同意降价拍卖资产,并向株洲市中级法院出具了书面报告,但株洲中院在隐瞒公司1815.22平方米厂房后最后决定的拍卖成交价格仅为1550000元,平均下来刚刚达到株洲市人民政府1998年公布的城市基准地价的三分之一,5116平方米的厂房更是白送。
 
该院还将已经评估的变电器和一套淋漆生产线(共计价格50余万元)无偿赠与给了房屋买受人。至今为止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除财产一无所有外仍然债台高筑。之后,我公司多次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复印本案的评估报告和其他执行材料,多次遭到拒绝,并多次威胁我,再要材料的话就拘留。后在湖南省人大和株洲市人大的干预下才在2005年6月23日将上诉材料复印给我公司,二00七年二月,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确认,该院以超过申诉失效为由不予受理,我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才由该院决定株洲中院受理。二00八年3月4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株中法确字第4号裁定书,对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予确认违法。现在本案已经在2008年3月24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具体的事实是:
 
 
一、株洲中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违法,明知自己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组织权的情况下,勾结株洲市天成拍卖公司大肆降价拍卖。同时在本案所有债权人包括债务人强烈要求不调价拍卖的情况下为所欲为,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这是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批准在株洲市人民政府1998年公布的四类土地的城市基准地价之下降价拍卖土地房屋(株洲市人民政府在1998年公布的四类土地的基准地价为313元/平方米,而株洲中院执行局同意的土地包括房屋的成交价仅为180元/平方米,明显低于国家牌价)违反了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程序上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很明显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应当立即纠正)。我公司有国有土地7149.6平方米,厂房住房5116.9平方米(实际上有6932.13平方米,有评估报告证实),厂房住房基本为框架、钢木结构、住房为框架砖混结构;公司座落在株洲市快速环、东环与株醴路交汇处,即广场拐角处、交通极为便利,还是43路车终点站,途径的共交车有25路、27路、8路、地理位置相当优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明确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在债权人已经明确要求不同意降价拍卖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按照这个规定办理?很明显存在猫腻。由于我公司的地理位置和建筑造价等有利条件,在第一次拍卖没有成功后,债权人就纷纷要求法院不能再继续降价拍卖了,执行局与株洲市天成拍卖公司,不把申请执行人放在眼里,而继续强行降价拍卖、申请执行人就强烈要求执行局不要再继续降价拍卖了的报告中,特别有1份申请人执行人还通过株洲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中心批示、司法技术中心对执行局批示说:“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降价拍卖,应该考虑其意见,当否”。 拍卖到第二次无果,执行局组织开了个会。会议开始,非本案执行员兰超英发表长篇讲话,意思是:现在已拍两次未成,你们起诉讨债要清楚,别说利息、能拿到本金的很少,拿不到本金,能拿回10-20%也行,否则只有越拖越少。当初占三家52%的债权比利的杨自平坚决反对继续拍卖,因资产评估总值495.023万元,仅土地10.73亩、就值217.2万如果再降价拍卖,与其财产价值相差太远,请求法院不要继续拍卖,兰超英听了很是气愤,说你怎么这么不讲道理、不懂法、要执行就得拍卖。当初杨自平有口难言,气得脸都青了,只好由杨松华(杨自平的妹妹)将以上意见签在法院要求要签的意见书上。杨自平从此一病不起,不久就去世了。拍卖二次后,我觉得我公司的资产是远远高于拍卖底价的本身价值几倍,我心如刀割,我就与其他申请执行人取得一致意见,我先口头承诺我在五年内分期还清其债务,如万一没有还清的部分,可以参照银行利息付给,他们都同意此办法。我们公司以有贷款关系的株洲市商业银行信贷员说明情况,要求再次支持贷款给我公司继续生产发展。我承诺请商行委派一位管钱会计。我们自己只发给每人300元1月生活费就行了,我们还清债务后你商行再交我们自己管理,信贷员当即表态这完全可以,他并且说我们商行有过这样的先例,这叫封闭式管理,他还对我说:你们公司在我们商行还是有信用的,只不过这次遇到了点困难只要度过这个难关就好了。他说现在已经是下半年,快年关了(02年10月下旬了),我们商行又有新合资伙伴,等到十二月底我一定跟总行行长汇报申请贷款,是完全可以的。我心想还有两个来月,怕法院把我公司财产卖掉,我对他说,还要就么久,假如法院把东西买掉了那就麻烦了,他说:那不可能,现拍卖已降200多万了,我们商行都有那么多钱,还有其他人的,除非法院的不要乌纱帽差不多。我当时估计不会要五年时间还清债,因为我的拆迁部分建筑物就可得补偿300多万元,还有土地补偿款、工厂搬迁费等加起来也就有400多万至500万元。
 
 
银行答应了支持,这就增添了我的勇气,我于2002年11月3日电话中通知请执行人4号到符金荣老板厂里协商此事,申请执行人丁书成老板他是年龄最长的,对事情最有责任的人,丁老板接到我的电话通知后,第二天4号早上8点赶到法院执行局找到执行法官袁法官说明我要继续生产赚钱还债的做法,看行不行,袁法官当即斩钉截铁说:“不可能”,丁老板来到符老板厂里,我们都到了,他说了此事,当即又打电话给袁法官,袁法官不来。就这样我们请银行继续支持生产还债的计划却成了一个泡影。一切都不能实现。
 
 
三、我公司被查封后,因无流动资金停产后,厂房以每月4000元租金的价格租给一位木业老板,做仓库和住房,另外我公司委托4位职工代表守护公司的财产,等待法院的判决执行,时间已到执行阶段,执行局的袁夫林法官等一进公司了解已经出租,当即驱赶我公司守护人员,袁法官说,你们还有什么权利来管理,这里就由我们法院来管理了,并且每月4000元租金也由执行局收了,他们接管后不作财产清点交接手续就把我公司守护人员赶出门,这样导致我公司财产被偷盗、流失过半,到评估时,整个设备的电机、公司安装的电线路、能够客易搬 得动的小机械等就全部被偷走了。而且从法院接管后,到拍卖结束共九个半月的租金在任何法律文书中都没体现出来。
 
 
四、二00二年五月六日,案外人曾有池在执行过程中拖走已被查封的9台机器设备及28块铝板,当事人报告了执行法官,曾有池在拖走设备后的八个月时间里一直在株洲市白石港做建材生意,执行局却说找不到人而使上述财产全部流失。
 
 
五、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小鸟屋(评估时名成为鸟笼)61104个订货价为17.6元/个,评估价为7.5元/个全部被查封,后来在拍卖时不见了,踪影全无。此项损失就达1075480.4元。
 
 
六、细木工板238块,评估价格为9996元,在拍卖时也不见了,到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七、成品地板4808.77平方米,批发价为80元/平方米,价值384702元;半成品地板12348平方米,单价60元/平方米,价值740880元;这些全部被查封,但不知去向,没有进入评估范围。另外地板坯料10000平方米,单价40元/平方米,价值400000元,没有查封,但放在厂房内至今去向不明。
 
 
八、株洲市房产局拆迁办预付的前期费用58000元也支付给了执行局,但在所有的执行文书中没有任何体现,也就是说这笔钱被蒸发了。上述财产均是在诉讼过程中查封,在执行过程中遗失了,原因是执行法官将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赶离厂房却不安排人员清点和守护财产造成的,明显是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九、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买受人在办理土地证之后(2003年3月26日)就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四百余万元补偿,同时还留存了一半的土地。我公司土地房屋被株洲中院执行局强行拍卖后、九个月时间被市政府修东环线拆迁部分约一半左右,就征得400多万元(我们多次到市拆迁办了解其体数据,却遭他们拒绝)。其实2001年5月12日拆迁办就与我公司划定了征收红线图(有拆迁办红线图证实)当时我公司即请省建五公司向工程师预算红线内的建筑物就应征收300多万元还没包括土地补偿款。(红线划定后,市政府资金没及时到位。)
 
十、株洲市执行局在获得拍卖款后也存在贪污和挪用的情况,从本案所有的拍卖收入情况和其他财产处理情况来看,还有十几万元的财产收入不知去向,很明显有人挪用或者贪污。株洲市中院执行局将我公司资产强行拍卖后,土地房屋贱卖成130万元、机械设备贱卖成25万元,另外房屋租金9个半月,每月4000元计算租金3.8万元,还有我公司被拆迁办先期预付的5.8万元,微型车拍卖的0.5万元,合计收入165.1万元,减去债权人所分配的、杨自平案43万元,符金荣案38万元、丁书成案15万元,成铁案0.5万元、商业银行案32万元(商业银行是以三个案子诉讼的)拍卖拥金8万、(在栽定中法院体现拥金10万而拍卖公司所收的只有8万元)(工人工资13.5元合计150万元、165.1万-150万=15.1万没有去向。
 
 
十一、株洲市天成拍卖公司违背拍卖法在登报开拍之日前十天就已经成交了。
我公司机械设备原值300多万元,但在评估时有的没有评估、有的评估过低,但还是评估了889920元但株洲市天成拍卖公司说成我公司设备陈旧评估价格过高等原因申请株洲中院执行局调价至25万元卖掉他们那里是在公开拍卖呢?其实他们在登报开拍之日前十天就已经被买走了。这难道不是违法吗?拍卖公司2002年12月11日刊登于《株洲晚报》的公告称12月28日上午9:30分开拍,而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的时间则是12月18日。买受人买到如此便宜的设备后,就把国产设备基本已氧割后送至废品公司,而进口设备就拖走,其中一台国产热压机96年进货价38万运输回公司到安装及配套附属件等合到46万元,被他们氧割后送至废品公司,当即有一位办木业厂的老板知道后他又从废品公司买回安装至今使用完好无损。当时有人估计,全部作为废铁卖出都要挣钱。
 
 
十二、我公司购置的一台柳微五菱带空调双牌座小货车。购进时将近花五万元,使用三年被法院查封、查封后开进法院,整个行车手续都交给了法院,但在拍卖后没有在应何地方体出微型车的拍卖影子,法院大院内也没有车的影子,查封人便穷追不舍地追问执行局,执行局才于2004年6月委托评估,评估价为11000元,执行局问查封人自己接受不,查封人当时说只要有手续齐全我们要,法官说那手续一点也没有。后来查封人到交警队查询,可是手续一应齐全,后来该车以5000元拍卖给查封后从法院开出此车的同一人。
 
 
十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已经查封并评估的高压线路、变压器以及未评估的淋漆生产线无偿赠送给案外人(土地房屋的买受人)明显违法。
 
 
我公司原值300多万元的机械设备被执行局以25万元拍卖后,只留下一套评估价格为17.63万元的高压线路、配电屏、变压器及一套木地板淋漆生产线设备。(原购置价为29.8万元)土地房屋成交后,申请执行人问土地、房屋的买受人,他回答法院已经给他了。在这件事上株洲中院执行局欺上瞒下,从中作假,就连市人大都没放在眼里,执行局委托株洲天成拍卖公司拍卖后,我们就想知道我公司的财产究竟卖了多少钱、究竟卖了哪些东西,执行局一直不给手续,我们就找市人大要求法院给我们一个答复。在我们紧急催问下,市人大要求法院写出一个关于株洲佳佑木业公司拍卖的情况汇报,法院不得不于2005年5月25日写了《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株洲市佳佑木业有限公司,株洲佳佑材工艺厂的情况综合汇报》在汇报中第五面第十四行至十七行中说:“2003年3月29日拍卖行将佳佑木业公司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高压线路、变压器、配电屏等公开拍卖,以130万元成交。”但我们从拍卖确认书中只有土地7149.6平方米,厂房5116.91平方米,从来就没有什么高压线路、变压器、配电屏等。
 
 
十四、株洲市中院执行局从受理执行后,从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到拍卖完毕我公司没有签过一个字,都是由执行局一手包办。拍卖后,我曾经也咨询过一位法院的执行局局长,问他是否要经债务同意等方面的情况。他说:“就拿评估来说吧?如果债务方认为评估价格过低,债务方有权另请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要达到双方意见一致,我们后来又找过有权威的审计部门咨询得到的说法跟那位执行局长说的一样,而株洲中院执行局执行开始到结束仅仅只在2002年8月27日开过一个会,那时,只有三家诉讼到株洲中院,其它五家当初在南区法院(后来一起提级到市中院参与分配)。
 
 
十五、我公司第二次购买2851.3m2是一块自然斜坡地,经我公司彻挡土墙,最高挡土位置9米多高,而且基脚深不可测,我们只好要工程队打庄用钢筋混泥土石头结构,里面填土整平,最矮的地方也有5米多高,长度为100多米,我记得两个工程队干了半年多,挡上墙的造价不会低于执行局拍卖我公司整个土地房屋的钱。我公司土地房屋被野蛮强行执行拍卖于2003年3月26日,2003年6月份裁定完毕,如果株洲市中院执行局没有猫腻的话;可以说顺理成章在2003年6月底完全可以把一切手续交给我公司,跟本就不要我们三番五次的去追讨,我们必须要这套资料,因为我们有知情权,这也是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株洲中院执行局的把这套资料比作千万元巨款似的硬是抱着不肯放手。就是最减担的8个案子的8份裁定书应该立即要交给我们,但我们却华了将近1年的时间,一次次做谈话笔录,阻难我们,一回回威胁我们硬要拘留。我们只好依顺着低头忍受。才于2004年4月26日接到8份裁定书。还有评估报告和拍卖确认书我们都需要知道那些东西卖了钱,那些东西没有卖钱,没有这些手续哪里知道呢?接到裁定书后我们立即索要这些手续,但执行局就硬是不给,我们没有办法只好上访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最后通过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三级人大的转告函和市人大罗家博副主任亲自督办下才于2005年6月23日收到复印件。
 
 
我公司在被查封后,公司无流动资金继续生产,工人工资也没有发放,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好劝工人兄弟上诉打官司要回工资;但其中只有一部分工人起诉。2001年我公司聘用工人320名(一个建筑工程队约十几人(包工不包料的),另外,我们做出口产品包工不包料的油漆队伍约80人左右),当时我公司无法拿出现金发工资了,我们都劝工人起诉拿回工资,当初,起诉的有76人,当时要交律师费和诉讼费合计5%。这要自掏现钱,又还没发工资,还只有家里拿钱来打官司,有的也不太相信法院,有的也相信本公司本人如果有转机也就会发给他们的,因此只有七十六人参与诉讼,最后株洲中院执行局安排的工人工资按27%发给,除去5%的诉讼费实得22%,而当初株洲中院把工人工资转入芦淞区法院执行局。(因为工资案是诉至芦淞区法院)要求工人代表终结此案签字,当时的几位代表都表示不满,没有签字。从株洲中院的分配情况看,也实在不合理,有的债权人分配比例达到30%以上,我也曾今咨询过有关法律界人士、他们说如果企业欠税,工人工资,这两都应该优先,其次就是债权了,而株洲中院执行局的恰恰相反。
 
 
在这里,我代表三百多名农民工希望广大网民给与声援,同时还希望各位有正义感的人士能够给与支持,欢迎各界新闻媒体传载,三百多农民工不会忘记您们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程序违法,严重失职,给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使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经营完全中断,造成他人肆无忌惮的非法掠夺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是野蛮造成株洲佳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破产的源泉。但直到今天株洲中院的相关人员仍然巧言令色地文过饰非,对于他人的财产被掠夺根本无动于衷,所以只好将本案相关情况传上网络由大家来评判是非曲直,期待得到您的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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