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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1.67亿投资者!规范代表人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20-08-02 23:00:3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王君晖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迎新进展。

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强化证券违法民事赔偿的功能作用,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于7月31日发布实施。

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

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不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度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要点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要落到实处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

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并提出一系列“零容忍”的具体措施,形成组合拳。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通过详细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到实处。

刘贵祥表示,集体诉讼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提高违法违规犯罪行为成本的重要方面。《规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的重大举措。《规定》将有效保证法律的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证券市场提供司法保障。

要点二: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规定》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以下内容。

一、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加入”为特征的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包括先行审查、代表人的推选、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

三、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如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推选方式、代表人的权限范围、调解协议草案的审查、重大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放弃上诉的处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等。

四、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要点三: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

为降低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规定》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要点四:提升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

为提高审判效率,克服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点,《规定》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既方便双方当事人又利于程序的高效开展;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要点五:践行正当程序,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在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的同时,《规定》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

一是表决权: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是知情权:代表人对于决定撤诉、达成调解协议、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放弃或决定上诉等重要诉讼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全体原告。

三是异议权:投资者认为代表人不适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对代表人撤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决定以及调解协议草案,投资者有权提出异议。

四是复议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经先行审查裁定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是退出权: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代表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

六是上诉权:代表人放弃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提起上诉的权利;代表人决定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放弃上诉的权利。

要点六:强化实体审查,发挥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

为缓解代表人特别授权与投资者诉讼权利之间的张力和冲突,《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一是权利范围的先行审查: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权利人范围。

二是对代表人选任的监督:二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申请人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履职的情形时,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其担任代表人;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响案件审理或者可能损害原告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撤销代表人资格。

三是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原告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对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四是对重要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准许。

要点七:证监会将全力支持配合

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介绍,为保证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平稳运行,证监会系统高度重视,将采取以下举措,全力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解释的实施工作。

一是证监会将制定发布专门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以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制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系统单位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行为进行总体规范。

《通知》将主要对证监会系统投保机构的范围、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则、工作保障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工作纪律等进行规定。《通知》特别强调了系统相关单位要利用自身系统数据优势等做好证券集体诉讼的相关司法协助工作,同时强化监督约束,要求参与诉讼的投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依法行权。

二是投服中心将制定发布专门的业务规则。投服中心作为证监会系统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要投保机构,将依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等内容,结合自身职能,制定专门业务规则,就参加诉讼的基本原则、获得外部专业支持、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案件选择机制、诉讼活动重点环节规范、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使得证券集体诉讼在具体实施单位有规可循。

另外,根据目前分工安排,证监会系统另外一家投保机构——投保基金,在试点阶段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进行互补,后续根据需要再制定业务规则从事诉讼代表人相关工作。

三是其他系统单位将结合各自优势依法积极提供司法协助工作。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等系统单位,按照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安排,从自身职能和优势出发,按照司法协助程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集体诉讼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在数据分析、证据核查、通知公告、损失计算及赔偿金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

焦津洪指出,证券集体诉讼只是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类型,不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发挥作用。新《证券法》规定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保机构将按照业务规则中的案件筛选机制,对重大典型、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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