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认为,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符合以下条件:即于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04月15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之前买入,并在2016年04月16日(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该区间,不排除后续根据案件进一步发展产生变化,最终以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特别提醒:中毅达(600610) 虚假陈述已于2018年4月13日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被《行政处罚》,本团队该只股票诉讼索赔工作进入正式起诉阶段。 二、中毅达(600610)虚假陈述被罚始末 2016年11月17日,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或“公司”)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编号为沪证监处罚字[2017]8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内容如下: 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 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 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 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2018年4月13日,发布公告称于2018年4月11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至沪 [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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