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B座605E室,法定代表人何相生。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在2017年期货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风险管理业务未与期货公司业务隔离;二是将合作套保业务特殊法人账户交由客户使用;三是个别合作套保业务保值标的超范围。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2014年8月26日修订发布)第十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合规风控的通知(中期协字〔2017〕38号)》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