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最近,这起民事诉讼已经有了一审判决,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所有需求。华泰期货是否履行了投资者的适当性责任?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做?
2018年5月,杨女士在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申请期货账户注册。开户过程中,作为个人投资者,杨女士填写了《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庭审中,杨女士承认,之前填写的内容大多与事实不符。
华泰期货发布的《普通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匹配意见通知与风险披露确认》表明,杨女士是C4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合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期货经纪业务中的期货交易属于R3级,金融期货、商品期权、原油期货属于R4级。
此后,杨女士先后转入资金431.8万元。但在投资过程中,杨女士的投资失误,除40.78万元手续费外,总投资损失211.39万元。最后,资金转出179.64万元。
由于损失惨重,杨女士向监管机构投诉,她设立期货账户是因为她看到期货可以在网上论坛上赚钱,而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开户过程中没有认真负责,导致亏损。
据报道,华泰期货是华泰证券分公司。2008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华泰证券有资格为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华泰期货前身)提供中间介绍业务。2013年6月,华泰证券向江苏证监会报告称,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计划为华泰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业务部配备了两名具有期货资格的员工。
2021年4月,杨女士向中国证监会投诉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未认真负责设立期货账户。江苏省证监会收集了其设立期货账户的所有信息。经核实,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从事期货中介业务的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违法行为。
2023年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华泰证券赔偿100万元财产损失。她认为,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开户时,并没有深入了解她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交易知识和技能以及专业技能。相反,它帮助她填写风险评估信息,并赋予C4投资者一个与她的投资能力严重不匹配的身份。
华泰期货辩称,根据其开户和交易过程,杨女士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泰期货已经履行了投资者的适当性责任。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泰期货和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是否履行了适度义务。
法院认为,华泰证券作为一家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既不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也不销售期货产品,因此其地位既不相当于金融服务供应商,也不同于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或经销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办法》没有要求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履行适度义务。
其次,华泰期货是否履行适度义务。法院认为,华泰期货制定了《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分类管理办法》、《华泰期货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分类依据披露》等机制和业务规则,上述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投资者在风险测试中的信息由投资者自行提供,金融企业不能履行逐一核实投资者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因此,投资者应承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
法院指出,根据投资者的认可,它在测试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信息,提供上述虚假信息的动机只能是故意的,所以即使它故意提供大量的虚假信息,导致华泰期货的风险承受度评估错误,导致其接受的服务不适度,也不能要求华泰期货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特别注意的是,证券资格、期货资格和基金资格考试条件高中以上,即使杨女士检查高中及以下学历,华泰期货也不能仅仅判断她没有上述资格。
最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女士认为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未履行适度义务,赔偿其投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解读】此类案件近年来频发,但是打官司胜诉者极少,为何结果会这样?究其原因无外乎几点,首先,投资者保留的证据材料不齐全不足以证明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证券公司导致;第二,诉求不够明确或超出合理范围,正常手续费要求赔偿是合理的,整体亏损难度比较大;第三,通过诉讼公之于众的方式打官司对投资人并不是很有利,无论在人力财力还是其他实力上均不占优势,为了避免后期事态效应,证券公司会全力保障官司能赢才不会有后续麻烦。此类案件如采取非诉讼调解方式,可能会有比较好的结果拿回部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