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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六)公平交易权 附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1-10-20 16:03:5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中的公平交易权指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质量保障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这是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大问题。价格合理充分地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计量的准确性则直接涉及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
  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的经营者在掌握了人们非常需要而又十分紧俏的商品或服务时,往往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从而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改正错误,提供质量好、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三是消费者针对交易真实性有权提前了解。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买卖活动过程。双方在公平交易中所体现的意志本身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有欺诈、胁迫、诱导等不真实意志或意思表示的存在。同时,公平交易本身就是建立在双方意志真实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交易一旦失去了真实,就必然形成一种不公平的交易。因此,真实性可以说是一切公平交易所必须具有的基本特征。特别是针对金融行业中金融机构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四是交易全程合理合法。公平交易的核心就是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与合理。这种公平、合理,是交易双方围绕交易对象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相互让渡而展开的。公平交易所体现的合理性,是交易双方针对交易对象所实现的一种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买卖过程。此过程要求交易双方不仅享有权利,而且承担义务,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等价互利性,即交易双方在交易对象的取得以及其货币支付在价值上要大致相等,不允许严重显失公平或明显有利于某一方的情况发生。同时交易全程不能仅以人们所公认的商业道德与习惯规则为依据,而应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标准。
 
总之,金融机构有义务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并交易相应的法律承担责任。 

 
案例解析: 现货交易非真实性交易,委托理财交易无效,全额带息返还给投资人
涉案交易以现货交易之名行期货交易之实的非法变相期货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当属无效。
【基本案情】
甲贵金属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品种)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为甲贵金属经营公司提供会员席位以及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的设施和服务,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向乙商品交易市场一次性缴纳综合类会员当年年度管理费20万元。程某接到投资电话后,在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开设交易账户进行白银投资,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程某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提供的金属交易系统中就商品“白银批发100kg”及“白银批发50kg”进行了数笔交易,其中2013年10月14日所发生的第一笔交易显示的是“建仓—卖出”。程某在交易期间分两次入金,入金金额为1,456,933.34元,出金金额为112,395.38元,合计亏损1,344,727.31元。程某在交易系统中所进行的交易均未进行过白银实物交割。程某认为,本案白银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变相期货交易,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并未获得从事该种交易的国家行政许可,应对程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白银交易在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上均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在未获得从事期货交易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平台中组织期货交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白银交易应为无效。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利用其熟悉并掌握的贵金属交易规则采用非法期货形式与程某进行白银交易,故其对交易亏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任何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均应具有一定认知,据其所述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轻信投资电话,并将身份证、银行卡照片等重要信息传送他人,足见其参与此次白银交易的不谨慎,对交易亏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被告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对交易亏损承担70%的主要责任,程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平台作为交易平台,应对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的系统设置和服务进行维护、管理,保障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中所进行的交易合法有效,故对于交易亏损部分,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平台在甲贵金属经营公司7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494X号民事判决: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向程某返还手续费445,652.24元、延期费7,420.77元;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向程某返还手续费214,573.30元;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向程某赔偿交易损失473,956.70元;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对于甲贵金属经营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程某其余诉讼请求。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沪02民终282X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风险点评析
本案的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系采取“分散式柜台交易”,由交易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所涉交易为高杠杆交易,无实物交割,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且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风险亏损的同时还使其承担高额的手续费。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贵金属买卖属于专业机构投资领域,需要具备专业投资经验,普通消费者不宜涉足,更不应轻信代客理财。金融消费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时,一要了解我国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比如《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二是选择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交易,主动核查交易主体的资质,保证交易对象的真实、可靠,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三是关注资金的存管,集中清算、不经过交易场所的资金相对安全,如果是直接由交易场所的经纪会员或者交易场所保管交易资金,就应当对资金安全保持合理怀疑。

金融消费者维护权益合法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首先,消费者在签订金融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发现有或者不理解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要求金融机构以予说明。
其次,如因为金融机构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消费者没有发现或者理解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后,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提示:遇到损害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的情况,第一时间停止操作,留存相关证据进行投诉举报,向专业人士咨询整理,适当时候可采取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报警。

下期预告:金融消费者之声(2021第008期)金融消费者权益(六)尊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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