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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了577万港元,操盘手被判全赔

发布时间:2021-03-16 23:01:43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杨某委托操盘手朱某代为管理、操作他的期货账户,并承诺若赢利,朱某可提取40%的利润当酬金。不料3个月后账户亏损360万港元。朱某承诺承担全部亏损,然而到最后竟亏577万多港元。杨某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朱某赔偿577万港元。 ​

“赚了我提四成,亏了全算我的” 结果亏了577万港元,操盘手被判全赔 
  
 
委托理财 680多万港币交给操盘手理财 ,最后亏了570多万

杨某与期货操盘手朱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12月,杨某与朱某经协商后,在微信上达成了委托操作协议:由朱某管理、操作杨某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的期货账户;若赢利,朱某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双方确认按港币结算盈亏。但双方未对出现亏损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15年12月9日起,杨某向该期货账户陆续汇款,转入资金折合港币合计6843895.06元。

2016年1月27日,杨某发现账户出现100多万港元的亏损。朱某回答“不要担心”。3月26日,杨某发现账户已亏损360万港元,又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某回复:“如不能拉回,我愿意赔偿你的全部损失。”7月21日,杨某发现账户资金还亏损300万港元,当他再次询问朱某时,朱某在微信上说亏了都算他的。接下来,杨某账户上的资金一再缩水。截至2017 年6月底,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高达港币5776050.34元。

二审

改判

未签书面合同但构成事实委托关系

“保底条款”有效

对于亏损,杨某多次索赔无果,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被告朱某赔偿损失本金5776050.34港元或者等值人民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承诺保证原告财产本金无损失风险,实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这项约定忽视期货市场高度风险,也明显有悖合同公平原则,故相关约定应认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对于亏损宜参照双方关于盈利分享的比例予以分担,由被告赔偿损失总额港币5776050.34元中的40%。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推断双方曾约定如获利,原告应当给付被告利润的40%,但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对出现亏损如何处理的约定。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所谓“保底条款”是在出现大额亏损后,被告朱某单方面作出的承诺。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明知市场存在风险,在已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以承诺的方式换取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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