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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厦门镇海支行涉嫌违规违法举报信

发布时间:2020-12-20 23:58:4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本人于2020年7月20日左右通过关注上海黄金交易所公众号下载APP易金通,7月23日开始下单交易,后发现资金异常,手续费和上金所报价严重不符,按照上金所主板合约参数表公示,Au(T+D)、mAu(T+D)、Ag(T+D)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
于是本人立即拨打上金所和易金通客服电话021-33189588,本人在不同时间段数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在茫然无助之下,本人前往就近工商银行网点(厦门瑞景)查询,该网点帮助打印了账单,但表示这些钱与工行无关,不同工种的工作人员(含理财经理)均不知道上金所黄金T+D,均否认工商银行收取了本人的手续费用,在网点工作人员的建议下,本人前往厦门市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进一步了解交易手续费事宜,但被举报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厦门镇海支行两位工作人员也表示不知情,其中一位理财经理通过电话联系到一名管理人员,几经周折,真相大白,我才知道除了上金所收取手续费之外,工商银行也收取了手续费,等于我下一个单支出了两笔手续费,对于工商银行收取的这笔手续费,本人毫不知情,按照证券和期货交易常规,我们都会选择和绑定一家银行交易,但银行都是结算机构,都不收取费用,后来本人又反复查看工商银行的格式条款,也没看见其收费标准。
针对工商银行和上金所的双重手续费,本人无法接受,本人已前往银行多次沟通,但有关人员态度十分强硬,推诿搪塞,至今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诉,请求催促工商银行退还不正当收取的本人全部交易手续费。

申诉理由及证据材料:
1、假如工商银行是代理机构,为什么本人开户后连个回访都没有。
2、找不到工商银行的联系方式,上金所电话也长期没人接听。
3、没有客服也没有投资顾问,从网点到分行,工作人员都不了解黄金T+D业务,找不到一个专业的黄金交易人员,全靠自己独立操作。
4、到目前为止,也不知道工商银行的价目表藏在那个地方?
5、本人在交易过程中数次遭遇二级系统交易延迟,造成多单上涨空单下跌均被拖延成交导致多次亏损。
6、工商银行不仅暗中收取巨额手续费,还在每一笔合约里赚取差价,开仓、平仓各收取一次。
7、众所周知,黄金T+D,交易价格接轨国际黄金,国际黄金每天交易23小时,中国的节假日不休市,但是黄金T+D早上休市、下午休市、晚上休市、欧美节日休市、中国节日休息,在你们游山玩水休闲娱乐的那些时间里,你们知道黄金持仓者看到金价涨上去跌下来那种无法获利、无法止损的焦急和无奈么
8、中国工商银行厦门镇海支行线上代客协议并没有明确手续费收费比例,  根本找不到所提及的“服务价目表”,交易前后更没有收到银行工作人员任何风险提示说明。工行实际所扣手续费已超过上金所的数倍之多。

法律依据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金融消费者“八大权利”消费者的金融权益保护: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金融机构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中是否“尽责”即是否实质履行,譬如不能以形式上履行了给予客户告知文件、要求客户签名、填写风险测评表等程序来认定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情况。现九民纪要在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上,进一步明确二者关系,即“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做到“卖者尽责”,然后再适用“买者自负”的法律后果。《九民纪要》第五条是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其中提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其中,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所谓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综上所述,被举报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厦门镇海支行做为金融机构未尽到相关责任义务,给被举报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和法律尊严,举报人恳请贵会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严查问责,追究上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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