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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亏损加剧,股票维权需抓紧

发布时间:2020-09-29 22:17:2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18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认定公司2014-2016年年报、2015-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对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第一时间为广大股民提供专业法律观点。

一、案情回顾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联创健和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系2003年4月14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LED应用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国家级高科技股份制企业,公司以LED显示和软件控制系统为核心技术,开展LED显示屏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工程服务,公司股票于2011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00269)。

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18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8]5号),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人员依照程序对拟行政处罚事项申请了申辩。2018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认定公司2014-2016年年报、2015-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对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联建光电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高管人事变动剧烈

2014年至2016年,联建光电的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煤)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具体921.62万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分析指出,联建光电近期的高管人事变动也较为频繁。今年7月初公司副总经理黄允炜辞职,8月底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来看分时传媒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万元,虚增利润619.62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万元,虚增利润3506万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2万元,秘书王峰辞职,公司财务总监王广彦也于同时期辞职。对公司高管们的这种行为,不排除公司高管为规避套现障碍,以辞职来迅速兑现纸上财富的可能。

2、公司亏损加剧,股民维权需抓紧

2020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转亏,亏损约为1.35亿元,去年同期净利润约为2011万元,同比下降773.29%;营业收入约为5.91亿元,同比下降64.76%;基本每股收益亏损为0.23元,同比下降866.67%。公司主要面临两方面风险:一方面公司前期并购的部分子公司业绩严重不达标,必将形成一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另一方面受各种因素影响,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受到一定的影响,公司资金日趋紧张,需要靠借款“度日”的联建光电,同时也要应对各项诉讼带来的赔付损失。公司半年报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栏显示,182名投资者诉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涉及金额为1.57亿元,形成预计负债为6500万元。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联建光电的诉讼时效为2021年12月21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认为及时上*股民索赔宝*查询索赔最新进展,进行股民索赔登记,尽力将自己的损失控制在最小不失为股民维权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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