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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媒体人发问:为何借款人不能“维权”或追究P2P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6 23:31:5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日,我们看到了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肖飒的一篇名为《P2P虽败,但不能背锅》的文章感触非常的深刻,因为P2P网贷平台的现况大家也都是比较了解的,也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生存之道从不了解到现在的客观了解完成了认知的进化,也可以说现在的对于现在的读者来说,并不是像一些所谓的专家和自称为金融专家的人那么好“糊弄”的人了。

就比如说,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肖飒在文章中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仅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无须承担还款责任。由此可见,如网络借贷平台须承担还款责任,其缘由势必在于平台经营的范围超出了正常业务活动的范畴”这样的一段话让我们对其的专业性表示了很大的质疑。

因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这条规定是对于具备“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P2P网贷平台是有效的,而且,P2P网贷平台虽然提供的是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但是其收取了高额的服务费用,已经形成了合约管理的关系,要说没有任何说关系的话也是不太可能的,而且根据大部分出借人的的反映,P2P网贷平台承诺给他们的收益标准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率标准是不一致的,收取借款人的利率高于出借人的回报利率,我们不明白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肖飒为什么说P2P网贷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P2P网贷平台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提供的是居间撮合服务,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和P2P网贷平台签订的,而当借款人偿还贷款利率高达36%以上金额后,本应借款人是可以要求P2P网贷平台返还高出的部分利率的,甚至经过对于多个借款人的账单计算的结果,几乎都超出了36%以上。

而且,借款人每期还款的金额在一定的期数还款已经符合法定利率的情况下是有权停止还款的,因为超出利率红线部分属于无效部分,对于还款已经超出利率红线的借款人按照相关规定来说是可以要求平台返还的。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还款是有法可依的,而当借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还款以后为什么没有到出借人的手上这似乎和借款人没有关系吧,那明白的就是出借人和P2P网贷平台的关系。

媒体人徐亮认为:借贷中介实际就是《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居间行为,中间人从事牵线搭桥服务,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中间人即可获得某一方或者双方支付的报酬,至于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纠纷则与中间人无关。

从事中介服务的法人应当取得营业许可,否则,可能在从事某些活动时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资质而被视为无效行为。但无论怎样,中间人不参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纠纷的民事后果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属违法行为的,或因中间人行为导致中介合同无效的,则应根据过错大小判定中间人是否应当收取中介费用。

那也就就是说,P2P网贷平台是否承担相关的还款责任还是要取自于其是否合法经营,但是,由于P2P网贷平台高额利率和电子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以及与现存的电子合同与借款人初始签订时的合同不一致的行为很明显导致电子合同部分的条款是无效的,而且,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使用非法手段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借款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停止还款的客观原因存在,所以我们认为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肖飒说P2P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这话是有所不妥的。

其中不妥的原因有五种,第一是这些P2P网贷平台在相关部门发布相关规定之后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的存在非法经营行为,而且如果这些P2P网贷平台未取得相关的资质还涉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作为一个金融律师不会不了解吧。

第二是P2P网贷平台和借款人之间原始签订的电子合同和P2P平台现存的电子合同有很大出入,其中部分条款属于P2P网贷平台私自违法增加的条款,这导致于他们之间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还存在质疑,为何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是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进行还款后,按照法律的角度来讲已经依法履行完合同的义务,那么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后继续遭到P2P网贷平台以及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非法侵害,请问肖大律师这样的行为需要追责吗?

第四是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利率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那么那就是说借款人和P2P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随着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履行完义务而终结,P2P网贷平台为何没有把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按合同还给出借人,这与借款人无任何的关系,而出借人拿不到钱的原因是什么啊,请问肖大律师这需要追责吗?

第五是借款人通讯录以及通话记录里面的人和债务无任何关系,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频繁的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其中存在所谓的金融律师参与这种侵害行为之中,请问肖大律师这样的行为需要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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