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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175名投资者获赔5185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16 21:50:5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天利投资者索赔案件持续了近3年后,有了最终结果。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天利提出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终审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资者代理律师透露,已于1月11日下午领到了京天利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的终审判决书。依照终审判决结果,京天利需向175位投资者赔偿经济损失共约5185万元。


  终审出炉,需赔偿约5185万元


  京天利投资者索赔案件从2015年7月份股民开始陆续起诉至今,经历了若干次庭审,终于迎来终审的判决结果。 


  京天利因信披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后,引来大批投资者诉讼索赔。京天利最新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共296份诉讼材料。公司针对一审判决的176起案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不过,目前在二审中,尚有1件案件的判决结果还处于待定状态。京天利公告称, 截至2018年1月11日,公司已上诉的176起案件中,另有游绍洪1名投资者起诉公司的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进行二审判决。


  依照终审判决结果,京天利需向175位投资者赔偿经济损失共约5185万元,支付上述款项的期限是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也就是说,京天利需在2018年1月21日前支付前述款项。如未能及时付款,胜诉投资者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京天利早在2016年年报、2017年1月份-9月份就已经将176件案件(包含二审中尚未出具判决结果的1件案件)的判决金额共5185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进行预提。臧小丽认为:“目前京天利财务状况尚好,投资者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可能性不大。”


  据悉,京天利委派的律师也于2018年1月11日领取了全部判决书,涉及175个案件。依照相关规定,京天利应在收到判决内三日内公告判决结果。


  296位投资者起诉,共索赔约9083万元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事实上,上述175件已判决二审案件、1件二审未判案件,并非起诉索赔京天利的全部案件。


  据京天利最新公告,截至2018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共296份诉讼材料。其中197名投资者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671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有99名投资者起诉公司及钱永耀,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368万元,钱永耀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此统计得出,296位投资者索赔总金额已达9083万元。


 目前获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均是在2015年6月23日之前买入京天利股票,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的受损投资者。


根据新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则,诉讼时效由两年变更为三年。如果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也适用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话,那么京天利案诉讼期到2019年6月27日届满,在诉讼期届满前,可能会有更多投资者加入诉讼要求赔偿。  


京天利2015年年报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持有京天利股票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是15076户,目前已参与诉讼的人数是287人,占股东总人数的比例约为2%。  


首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观点未获支持


据了解,此次二审法院认定,京天利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主张的揭露日2015年5月18日未获法院支持。


  另外,京天利主张京天利股票价格在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期间的股票下跌,系由当时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或者股市异常波动等因素造成的,该因素导致的损害结果与京天利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要求法院考虑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


  法院认为2015年6月份-8月份期间中国股市并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而仅是一定时期证券市场存在的股市异常波动。而京天利在2015年6月23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的连续两个交易日,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及创业板指数均上涨的情况下,京天利股票连续两个跌停;在随后连续12个交易日内,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及创业板指数均有涨有跌的情况下,京天利个股呈现断崖式的连续12个跌停板,说明京天利股票下跌与当时证券市场整体股市异常波动并无紧密关联,是京天利虚假陈述所致,因此法院在认定股民经济损失时不应考虑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应该赔偿投资者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


  在二审期间,京天利还提交了中央财经大学的某教授出具的《专家意见书》,法院亦没有采信。


  据悉,京天利案是上市公司首次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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