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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5 09:11:0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鄂信用办〔2017〕56号)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市州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为推动信用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修复管理,营造我省良好的信用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省信用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是全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有利于激励失信者改过自新、自觉践行诚信,有利于避免失信惩戒在发挥正面积极作用时可能带给失信者不必要的负面伤害,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措施的有效落地,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格局。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既是公平公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又是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然选择,有助于发挥社会诚信建设的强大正能量,全面提升“信用湖北”水平。

二、切实把握信用修复原则和适用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信用主体主动申请、谁认定失信行为谁负责办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地本部门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信用修复产生的积极作用。对于以下进行信用修复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的一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三、严格遵循信用修复的程序

为了确保信用修复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作出失信认定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模板见附件1)。

(二)受理申请。作出失信认定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齐备情况,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决定是否受理。

(三)作出修复决定。受理机关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模板见附件2),并告知申请人。同意修复的,受理机关应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报送至省信用信息中心。

(四)数据处理。省信用信息中心收到信用修复申请表和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公示界面上调整失信主体的信用等级或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五)后续应用。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采用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后的等级标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撤下不再对外公示的信息后,各地各部门也应及时撤下同一信息,不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咨询和帮助,为失信主体的修复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四、有关要求

(一)省信用信息中心及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信用修复记录档案,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原件编号存档备查。经信用修复并归档不再公示的信用记录,只能提供信用主体或被信用主体授权者查询。

(二)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群团组织在信用修复中要认真审核把关,对于信用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行为,应当作为该信用主体的失信记录,归集至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信用湖北”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要严肃查处信用修复中的违法违纪事件,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不予以办理信用修复、不按程序和工作时限办理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模板)

  2.信用修复决定书(模板)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模板)

                                          编号:

本表一式三份,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决定机构、省信用信息中心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2

信用修复决定书(模板)

                                       编号:

本表一式三份,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决定机构、省信用信息中心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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