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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修复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6-11 22:46:3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目前,我国征信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征信已经深入生活各个角落。大量存在征信不良的主体对征信污点修复需求日趋旺盛,征信修复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热点。征信修复对市场是有益处的。可以帮助非主观故意和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再次从银行贷到款,解决个人以及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这样一来银行又多了一部分有能力偿还贷款的群体,二来增加了货币的流通,有消费、有投资,得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征信修复是否合法?国家是否有法律支持?

目前国内征信修复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4点: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节选第四章第三条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意见》要求为非主观故意和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渠道。(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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