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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加大对违法宣传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维护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1-3月份以来发现的违法宣传情节严重的“颅痛宁颗粒”等九种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太原市范围内销售。(品种名单见附件)
各分局接此通知后,要将暂停销售的品种传达至辖区相关企业,并加大企业执行暂停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继续销售上述违法广告药品的,对有关药品立即进行查封扣押,依法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上报市局。
附件: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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